问:我是一个网络爱好者,自己利用业余时间在内部的企业网上建立了一个网站,主要供内部单位间交流用。但另一个分公司的员工利用我建立的BBS发布了一个房地产商被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消息(注明消息系转贴而来,未经核实,本网不对此消息的真实性负责。但在所称消息来源网站上并没有查到该消息,我知道该消息不实后立即删除),后来该地产商将我的单位和另一分公司告上法庭,除要求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外,还要求赔偿精神和其它损失300万元,请问我在此事件中负什么责,我的单位又该付什么责,另一公司和发布人员又各付什么责任?
答:网络不同于一般媒介,有其特殊性,网站所有者在BBS为公众提供了平台,一方面他有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对所有的布告审查其真实性。你们在网站上做了注明,又在发现消息不实后立即删除,基本上尽了职责。在本案中,你属于职务行为,不负责任,你单位应在网站为原告恢复名誉,发布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道歉(如是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