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并逐步向研发、生产、流通、消费等实体经济活动渗透,成为引领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推动力。为加大对电子商务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结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2〕121号)相关内容,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本意见中所指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网络能够进行企业的全部贸易活动,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实现的企业以 及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应是在西安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二、鼓励、引进国内外各类企业来我市设立电子商务结算中心,积极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在我市设立专业电子商务企业,鼓励支持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三、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外,企业登记机关可依照经营者的申请核定经营范围。
四、对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同一办公场所内允许多家企业注册。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五、在不重名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
六、 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市场信用体系,推动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建设进程,推进电子商务信用标准建设,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与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努力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营造交易各方依靠信用信息作出交易选择的市 场环境。
七、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超过 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万元。对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0万元。
八、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支持电子商务物流平台建设、网络建设。对年实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第一年按其实缴 税收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所需市级奖励资金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各区县每 年在财政预算中列入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电子商务物流平台建设、网络建设和企业发展。
九、支持电子商务支付服务发展。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西安设立全国总部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资金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十、电子商务企业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注册地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租金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
十 一、利用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规划的物流园区内建设配送中心,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我市从事城市、城际配送的第三 方物流企业租用仓储设施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按照租用仓储设施租金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 物流配送的车辆,可在车身外部规范设置企业标志,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可为其办理通行证,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限货区域,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情况 下,允许临时停靠。
十二、鼓励各类社会资源以多种方式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培养电子商务人才和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水平;对电 子商务企业培养和使用电子商务人才,符合我市相关人才政策的,按照当前已出台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鼓励、参与商务部组织的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交流项目培训 和研讨,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应用、创业氛围。对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优先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 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符合西部大开发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交易结算平台,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协调建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指导开展行业协商、监督和自律,积极有效服务电商企业,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十五、加快电子商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示范,积极探索实施西安城市“一卡通”项目,让市民享受便捷的社保、医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医、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实现“多卡合一、一卡多用”,提升市民生活品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上所有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