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4-05-11 22:01:14来源:陕西省商务厅作者:

为了加大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力度,通过示范带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西咸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加大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力度,通过示范带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流通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提振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成为带动第一产业、提升第二产业、变革第三产业的新型经济形态。但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总体不高,企业应用普及率不高,省内各地区间发展差距较大,信用、支付、物流等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规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4年,认定核审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并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培育30家以上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骨干企业,发挥示范企业在创新经营模式、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消费、健全产业链等方面的示范作用,通过示范企业的带动,引领我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推动流通模式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任务

(一)创建示范企业

充分调动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专家、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形成工作合力。遴选确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后,由省商务厅发文公布。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评估,对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及时予以淘汰。

(二)加强引导示范

加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宣传力度,发挥其在模式创新、开拓市场、规范经营等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提升效益的成功经验,带动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提升电子商务市场规模。

(三)优化发展环境

以示范工作为突破口,健全支撑体系,研究制定和不断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配套措施;以示范工作为依托,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跟踪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机制。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制定创建规范 

制订《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详见附件1),明确示范企业的范围、标准、条件、组织机构和程序,以及示范企业的管理制度等。 

2.成立评审专家组

省商务厅委托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抽选行业专家组成示范企业评审组,由专家组负责示范企业的评审工作。 

3.组织申报和评审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做好示范企业推荐工作。省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组织答辩和实地考查),评审结果报省商务厅审核。 

4.发文公布 

由省商务厅发文公布“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并做好示范企业的宣传和推介工作。

(二)申报材料
1.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3.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4.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4)。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进度安排
1.5月15日前: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向省商务厅推荐。 
2.5月16日—5月30日:省商务厅组织评审。 
4.6月2日—6月9日:公示。 
5.6月中旬: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作为引导电子商务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任务,确保示范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把握标准。要按照《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的具体标准,严把质量关,使认定的示范企业确实能对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起到引导作用。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2012年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相同标准和程序进行重新认定。

(三)强化政策扶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扶持政策,加大对示范企业的支持力度,打造区域性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动本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

(四)做好总结宣传。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研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大力宣传典型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1.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2.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3.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4.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

省商务厅联系人:王发合、王昱  

联系电话:029—87291591、87291368

电子邮箱:healthwang@126.com

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联系人:郭金生  

联系电话:15902902668

电子邮箱:shaanxi_eca@126.com

 

 

陕西省商务厅

2014年4月23日

 

附件1

                      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


  为保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已开通示范类型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总部企业与所属分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示范类型和条件
  根据我省电子商务的发展特色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同时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发展的需要,示范企业类型主要包括:
  (一)B2C平台服务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服装、家电、家居装潢、图书音像、通讯数码、电脑及配件(包括但不限于)等商品零售业务或提供铁路、公路、民航、船舶客票、旅游及酒店预订、远程教育、家政(包括但不限于)等服务,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经营者提供经营上述业务网络店铺开设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B2B平台服务
  面向一个或多个行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产资料的网上批发交易提供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磋商、物流支撑、资金结算、安全认证、征信授信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的第三方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
  (三)自建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由传统企业自主建设运营,发展网络销售和采购业务,实现“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购销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平台(或传统企业指具有实体销售网点,成立时只从事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且目前仍以实体市场购销业务为主的生产和流通企业)。
  三、标准
  (一)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企业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如为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开通1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五)企业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占其总采购额、销售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经济效益明显。
  (七)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企业积极开展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经营创新,经营商品有特色、经营方式有特色、服务形式有特色,企业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八)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九)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假冒伪劣、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企业在陕西省内完成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近2年内无违法记录。
  (十一)定期向省商务厅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

  (十二)企业按类型还需具备的条件
  1.平台类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类似淘宝、天猫、京东、苏宁等)
  (1)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全省同类平台中位居前列;
  (2)平台(B2B)注册会员1500个以上(西安地区以外500个);
  (3)电子商务相关的年服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西安地区以外300万元);
  (4)近2年平台服务收入或收费企业数增长30%以上;
  (5)企业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其中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以上(西安地区以外50人)。
     2.垂直销售类电商企业
    (1)B2B电子商务企业
  a.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年收入500万元以上(西安市以外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年收入2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全省同类企业中位居前列;
  b.平台注册的收费企业数500家以上(西安市以外的收费企业数不低于300家);
  c.近2年平台服务收入或收费企业数增长30%以上;
  d.运行团队编制合理,可满足目前业务发展的需要。

  (2)B2C电子商务企业
  a.平台年在线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西安市以外的平台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b.近2年平台销售额增长30%以上;
  c.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服务、技术人员合理。
  (3)入驻平台类企业
  通过开设商城,完成订购、支付过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同类企业中位居前列。
  3.服务类电商
  (1)电商咨询服务;
  (2)电商代运营服务;
  (3)电商运营培训;
  (4)电商品牌推广;
  (5)电商平台软件;
  (6)其他。
    以上服务类电商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额及服务企业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所服务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十三)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营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应用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能够通过电子方式完成订购、支付过程,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采购额在2500万元以上。
  四、工作程序
  (一)各地申报
  有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材料(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集中上报省商务厅。
  (二)专家评审
由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依据示范创建规范评审办法对申报企业上报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质询和现场考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省商务厅核审。
   (三)结果公示
    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异议。
  (四)发文公布
    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商务厅确定为示范企业,并以省商务厅文件形式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报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动态评估内容。
  (二)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被取消示范资格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关键词:陕西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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