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峰(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
陷入困境的P2P网络借贷行业,早就失去了往日的荣光,央视不再为P2P平台做广告了,而是充当了舆论监督的角色。前两日《焦点访谈》又做了一期关于P2P网络借贷和互联网理财的专门节目,点名了几家平台。其中主打熟人借贷的“借贷宝”榜上有名,恰好笔者最近对这家平台有所了解,因此试着做一个评论。
根据借贷宝的介绍,其主打“熟人借贷”,特别是熟人间单向匿名借贷(即借款人实名、出借人匿名)。如果你注册借贷宝,它会提醒你,你的通讯录里有什么好友,也注册了该平台,是否在借钱。借贷宝宣称利用熟人之间的天然关系,可以极大程度地减少甚至消除信息不对称,而且还可以利用熟人圈的声誉机制和信息收集便利,实现对恶意欠债者的天然约束与高效催收。
如果是熟悉P2P网络借贷市场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借贷宝这种模式的独特性。借贷宝与现有的中国P2P主流模式完全不同,现在中国P2P平台,基本上都是平台出面审核借款人的信息和借款项目的信息,然后发布在网上,供出借人选择。出借人和借款人是完全陌生的,实际上出借人的出借,往往并不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是对P2P平台的信任,认为其一定会以某种方式为自己兜底。一些P2P平台也采取自动化投标的模式,投资一万块钱,可能会分散到一万个甚至更多项目上,出借人对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敏感性更低了。而借贷宝完全不干预具体借款项目,任由借贷双方匹配、交易。
虽然借贷宝这种模式,在业内并不是主流,但实际上其恰恰反而更加符合监管层对P2P网络借贷的属性认定。无论是2015年7月份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2016年8月份银监会等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均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民间借贷”。银监会用来规范P2P网络借贷的上位法,也是民间借贷需要遵守的合同法、民法等,而不是相关金融业法规。
当然,说借贷宝最符合官方认定的民间借贷属性,并不是否认其不存在问题,相反,传统民间借贷存在的好处和问题,在借贷宝这里,都会继续存在,甚至会被放大。
应对不时之需,我相信很多人都偶有从亲友处借钱(或被借钱)的经历。如果仅限于亲友或认识的人之间,即熟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也是一个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有价值的补充,因为其可以利用金融机构忽视的隐藏在熟人社会之间信用信息,这就是民间借贷行至上千年的道理。然而,由于人性趋利,在民间借贷中,有时候出借人会将钱借给完全不熟悉、高风险的人。甚至一些人还会充当“中介”,先吸收他人的钱,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出去,赚取中间利差。因此民间借贷一出问题,往往就是整个链条都出问题,整个地区都陷入资金链断裂。
而借贷宝也是这样,其主打熟人借贷,如果真的仅限于借款给熟人,风险其实会很小,也不会有什么系统性的风险。然而,如果仅限于熟人之间的借贷,那么市场就太有限了,很难支撑市场化运作。所以在借贷宝上,你如果想找到更多的投资机会,就完全可以通过他们的系统,认识很多朋友的朋友,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如果你出借给这些朋友的朋友,风险自然就会几何级增加。而且,你也可以先以低利息在借贷宝上借钱,然后再高价转让出去,赚取利差,即便取消“赚利差”模块,也并不影响此操作,只是效率更低一些。这些都比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便捷多了。因此说借贷宝最符合民间借贷的属性定义,但同时也将民间借贷的优点和缺点都放大了。这种熟人间的单向匿名借贷,减少了熟人间借贷谈利息的尴尬,同时也给人们不自律、贪图利益的本性添加了技术的翅膀。说实在的,看到朋友的朋友,在平台上发布一个高利率的借款项目,我要很困难才能抑制借钱给他赚点高利息的贪念。
比如之前的“裸条”事件,并不是借贷宝本身有此条款,而是一些职业借贷人利用借贷宝平台,衍生的“新业务”。我不是法律人士,不知道对于这种借贷双方发生的纠纷、违约等问题,借贷宝平台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借贷宝上,每次出借资金时,借贷宝都会特别弹出对话框,提醒你借款给熟人风险低,借款给陌生人风险高,要坚持“不熟不借”(当然借贷宝平台确实也在给你推荐你可能认识的人),但如果你坚持出借,也没有办法来阻止。所以最终导致这个更符合官方“民间借贷”属性定义的P2P平台,屡陷争议。如果说借贷宝让借贷双方直接匹配、交易,自担风险陷入了“悖论”,那它就是整个P2P监管办法的悖论:监管办法只允许你做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但你如果真的甩手不管,又会有一百个理由来打击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