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判定瓜子二手车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宣传语缺乏事实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工商局责令瓜子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50万元。
对此,瓜子二手车方面回应称,瓜子二手车没有以与事实不符的广告方式博取眼球的利益驱动,也没有以此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该决定的定性存有异议,已根据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相信最终会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服务提供者通过广告介绍其提供服务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告诉媒体,根据经典的广告理论,广告起作用的逻辑源于四个方面——告知、提醒、说服、强化。对于非消费者,广告的作用在于培养知名度,即广告作用中的“告知和提醒”。对于轻度消费者,广告的作用在于培育美誉度,即广告作用中的“说服”。也就是说,当消费者有购物需求的时候,该广告商家在其选择范围之内。对于重度消费者,广告的作用在于培养忠诚度,即广告作用中的“强化”。广告对于购买行为很难有实质性的影响。瓜子的广告对于轻度消费者来说,有可能因为广告而被说服选择去瓜子二手车平台看车,但作为撮合交易平台,买卖双方最终交易决策主要取决于产品、价格、服务等多方面因素,广告对最终购车决策所产生的影响则少之又少。
高兴发律师认为,“瓜子二手车”在广告中使用的“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的宣传语,该宣传语指其提供服务的销售状况远远领先于其他竞争对手。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调取的数据,相同期间内,“瓜子二手车”的两家竞争对手的销售状况均超过“瓜子二手车”的成交数量。因此,如“瓜子二手车”在行政复议中如能补充或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成交量超过其他竞争对手,则前述广告宣传语则具备事实依据,行政复议或可能成功。
此外,对于1250万元的“天价”罚款,是否处罚过重?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表示,瓜子二手车被判天价罚究竟冤不冤,最终得从查处的事实来看,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判罚依据——《广告法》第四条与第二十八条第二看第(二)项的规定。其实判断的逻辑并不复杂,只要判断“遥遥领先”的宣传语是否会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是否能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针对销售状况的信息是否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即可。
首先,“遥遥领先”是否虚假或者会引人误解,就还要看二手车行业内各重点企业的相关数据。瓜子二手车出示的多家第三方数据机构统计显示,瓜子二手车在品牌力、用户访问量、行业独占率、车源量、资本规模上均绝对领先于行业第二名。
其次,在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方面,瓜子二手车多次重申称,“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用语是瓜子基于事实的客观表述,所有数据均公开可查询,且来源均有明确出处,瓜子二手车的成交量也完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
最后,信息是否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方面,二手车因其自身的产品独特性,交易的服务链条较长,促成成交的关键更在于产品体验本身与服务的承接能力,在最终决策上,广告并非主要影响因素。
我们将会持续关注此次事件后续的行政复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