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软件品牌逐渐凸显的时代,要想在“芸芸众生”中超然而出,你一定要有自己的个性品牌。不过更多的软件,命中注定将永远是一个复制别人概念的拼装体,但它们的作者以自己的眼光将挑选的一个个鸡蛋拣进自己的篮子,并且明码实价地重新出售。原创软件就这样被那些长相颇似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甚至是“私生子”的兄弟姐妹们蚕食着“他”的生存空间,而原创作者的正当权益却往往无从保护。
到底是谁在抄袭
腾讯QQ2003Ⅲ正式版终于发布,新版本带来了不少新功能,自带的TT浏览器也升级了,还增加了一个叫做“旋风下载”的下载工具。虽然这个工具是神不知鬼不觉地装在用户系统中的,但它却带来一点点不和谐的“音调”。新版本腾讯QQ的安装目录会为TT浏览器新建一个TT目录,而在TT目录中的cg_link.htm文件中却发现有“MsgBox″Unknown Event Source ″″″ + srcEvent.type + ″″″″ + vbCrLf + ″Please send description of error to jetcar@163.net″”这句代码。很明显,其中“jetcar@163.net”这个信箱是FlashGet作者的邮箱,不出所料,在FlashGet安装目录的jc_link.htm中也有着同样的代码语句。
经过记者对腾讯和FlashGet作者候延堂的咨询,该文件是下载工具中的一种功能配置文件,腾讯公司表示腾讯在开发旋风下载时,的确参考过业内主流下载软件的外在工作方式,为了测试兼容性,在早期版本中的确也打包了某些配置文件。候延堂告诉记者:“该文件服务的程序本身是个开源项目,很多下载工具都是直接运用的,但腾讯直接复制我的真还没有想到。”
不知道是腾讯QQ的“代码事件”影响了记者的注意力,还是目前这样“借用”其他软件来完善自己软件的事情特别多。最近,http//www.pricelessware.org/2003/huntersoft.htm上突然报道,国内的《驱动精灵》是出自国外的Unknown Devices 软件,《驱动精灵》的开发者张铎(《电脑报》2002年30期对他进行过报道)向记者解释该程序本身也是开源项目,现在只是和原来的项目组的组员分道扬镳而引发争执。而Unknown Devices 软件的作者Michael Moniz通过E-mail告诉记者,他从不认识此人,该软件也非开源项目。具体谁对谁错,记者在短时间内也无法辨别。但《驱动精灵》和Unknown Devices面目、形体都非常相近。也就在此时,我们才发现,软件业中竟然有如此之多我们似曾相识的面孔。
那些似曾相识的面孔
从Windows学习苹果Mac系统、IE借Netscape思想而夺下Netscape大半江山开始,似乎就拉开了一个软件拼装时代序幕。某些软件的源代码中每一行都流着别人的汗水。这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软件制造配方”,即学即用,即见即抄,所有的软件看起来都如此的熟悉,面孔都如此的似曾相识。
甚至在这些软件中你可以找到它们的父系和母系,细细分析竟然能够组成一本家谱。例如下载软件中GetRight应该也是这个家谱系中较早的了,在互联网早期很多人是在用GetRight时体验到悬浮窗的优点的。随后国内的网络蚂蚁如同GetRight的简化中文版,占领了下载软件的市场,而后诞生的FlashGet更是神貌颇似网络蚂蚁。除此之外,ACDSee等软件也是概念与界面最多被抄袭的软件。
就在我们调查这个问题时,一位软件设计人员蒋涛(化名)向记者诉苦说:“我在2001年和几个同学朋友开了一家软件公司,经过一年的努力,开发了一款视频播放软件和一款邮件收发软件,后来由于没有市场,公司解散了。但是在2002年底,我竟然在市场上看到了某著名软件公司开发的一款视频播放软件,从界面到细节几乎和我们当初开发的那款视频播放软件一模一样,我随后联系了这家软件公司,了解到当初曾经合作过的一个朋友现在到了这家公司,但是我们当时是签有保密协议的!”然而令蒋涛没有想到的是,当他联系到那家公司后,该公司负责人一句话就堵住了他的嘴。“那位公司负责人说我们当初的代码是用Delphi写的,而现在他们的代码是VC++写的,根本就不构成侵权。”蒋涛至今对此事愤愤不平。
在国内共享软件圈子里,现在更是复制之风狂袭,你的好我马上可以照搬,就看谁的宣传到位了。甚至一些共享软件作者就向记者抱怨,自己的创意被照搬,虽然复制自己作品的人可能在自己设计思想基础上能开发出更好的软件,但总感觉是自己的东西被盗了。
无罪,没错?
软件设计思想,软件的外观和功能难道就不受到法律保护吗?就此问题记者请教了于国富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著作权法,国家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对该软件的程序和文档的保护。如果软件的外观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可以做为专门的设计或者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但软件的设计思想,目前是没有办法保护的。”
难道用中文写的故事未经作者允许译成英文就不算侵权了?
于国富也指出:“产生这样的问题也是由于著作权法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的,由于软件的内在本质是技术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工具性的。而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不保护工具。又因为软件作为一种技术产品,具有工具性和功能性特点,更适合于用专利法来保护。”
软件的易复制性,成了它们之间互相学习最好的理由。这样的“拿来主义”对不少软件开发者或者软件厂商来说,应该都算一种合理的渠道,但我们更希望这样的做法在一条正规、健康的道路上进行。更希望,软件开发者或者软件开发公司能开发出自己特有的软件,这才能让我们的软件业更加蓬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