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文件援引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指出,文化部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包括网络游戏)的管理权是由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
2004年5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取消的仅是“具体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在随后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再次明确了文化部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审查,以及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批的权利。
该文件认为,“网络游戏最重要的经营、消费窗口是网吧,70%以上的收入来自网吧,所以两者已经构成了鱼水相依的共生关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解决网络游戏问题”。中发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都是将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管理工作统筹加以考虑,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对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的规定,该说明认为这并不代表国家“将网络游戏的管理职责划给了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文件认为“所谓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指的是“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文化部认为把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行为纳入电子出版物管理范畴是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国际上也从无先例。
据了解,网络游戏的归口管理已经成为近期行业内的焦点问题之一,文化部宣布开始对网络游戏进行监管以前,游戏公司通过新闻出版署审查获得版号已经成为业内熟知的行政程序。2004年文化部开始加大对网络游戏的监管,规定网络游戏厂商必须经过其资额审查持有由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网络游戏业务,此外所有国外游戏都必须经过文化部审查通过,这使得一些企业无所适从。今年9月文化部对数款已获新闻出版署版号但尚未通过文化部相关审查的的网络游戏进行了处罚,这使得网络游戏管理的冲突再度显现,由于目前各相关部门对自身管理权限的解释大多通过对现有法规加以引申和推理获得,而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文件明确规定网络游戏归谁管理,因此相关争议仍然存在,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12日的书面说明是文化部首次以书面形式表明该部门对网络游戏享有监管权。(完)
附:《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就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作出说明》
针对近期个别媒体关于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互联网文化管理交叉的报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有关负责人就文化部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做出了回答。该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文化内容的管理分工一直是十分明确的。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明确要求“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经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把有害文化信息治理作为三个重点之一,明确规定“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应该说,中发8号文件通过确认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确认了文化部的管理职权。从法律效力上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不低于行政法规。
为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文化部主动提出取消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54项“项目名称: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这里取消的是具体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
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此进行了确认,其中第193项规定,“项目名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第194项规定,“项目名称: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实施机关:文化部”。据此,文化部修订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32号),严格按照中办发[2002]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管理职权。
该负责人强调说,个别媒体之所以出现关于网络游戏管理职责交叉的报道,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产生了错误理解。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文化部对于互联网文化的管理职能,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仅仅取消了文化部对具体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即使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理解为文化部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和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两个审批项目一同取消了,那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也是再次对其加以保留。
二是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产生了错误理解。国务院412号令规定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这一规定似乎将网络游戏的管理职责划给了新闻出版总署。但是,认真研究有关法规,就会发现,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单从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谓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网络游戏程序主要分为服务器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个部分,其中服务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拨号上网的时候,由于网速较慢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供客户使用,到了宽带接入时期,客户可以直接从网上快速下载客户端程序,而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主流。《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条例》仅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物,不适用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明确将互联网出版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并列起来,说明两者并不属于母子概念关系,电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联网传播行为。把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行为纳入电子出版物管理范畴是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国际上也从无先例。
该负责人说,当前,由于网吧最主要的经营项目和上网内容是网络游戏,70%以上的上网者都是在玩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最重要的经营、消费窗口是网吧,70%以上的收入来自网吧,所以两者已经构成了鱼水相依的共生关系,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上最为重要、最为相关的两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解决网络游戏问题。反之,亦然。正因为此,中发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都是将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管理工作统筹加以考虑,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说,文化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严格按照中发8号文件、国办发[2004]19号文件以及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发16号文件的规定,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政令畅通,保障我国互联网文化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