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软件产业的日益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焦点,但是计算机字库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前并没有定论。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确定计算机字库受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依法判令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的侵权行为,被告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行《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的侵权行为,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正电子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创作完成了方正兰亭V4.0计算机字库,其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方正兰亭V4.0与文星2000V3.1两字库的报宋、仿宋等12款GBK字库中的字的对应点坐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这一结论说明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V3.1的上述12款GBK字库非其独立创作完成,而是在方正兰亭V4.0中相应字库的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上进行简单修改得到的,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此,中国首例字库侵权案尘埃落定,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最终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方正的胜诉,从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建立并保障与知识经济有关的市场能够正常运作,是中国新经济吸引并留驻国内外投资和知识型人才的必要环境。打击盗版侵权,对于肃清软件市场,进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方正兰亭字库”是方正电子自行开发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于2002年9月3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方正兰亭是包含多款TrueType格式的GBK字库软件,其中包含有方正电子公司被侵犯著作权的12款GBK字库。该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电子独立创作完成的字体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方正电子的软件产品以专业型行业软件为主,软件的应用范围也仅限于新闻出版印刷行业内,但即使在专业型的软件市场中,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盗版现象,每年都给方正电子造成相当的经济损失。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对软件版权进行立法保护,为打击盗版提供了有力武器。打击盗版并不只是法律范畴的事,它是一场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法律界的支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努力、舆论的导向和全社会的觉醒。